返還借款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小字,114年度,1502號
CLEV,114,壢小,1502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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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壢小字第1502號
原 告 蕭家宏
被 告 黃品智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契約涉訟者,如經當
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,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2條、第28條第1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位在新竹縣,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
查詢結果在卷可稽(見本院個資卷),且觀諸原告所提出之
兩造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之內容所示,未見兩造間有何
關於本件債務履行地之約定等節(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6頁
),是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,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管轄,揆諸首開規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附繕本及理由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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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