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小字,114年度,1435號
CLEV,114,壢小,1435,2025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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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壢小字第1435號
原 告 宋大衛
被 告 杜潔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位在臺東縣,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
查詢結果可證(見本院個資卷),而非本院之轄區,本院對
本件並無管轄權。揆諸首開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
法院(下稱臺東地院)管轄,本院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
東地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附繕本及理由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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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