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保險小字,114年度,777號
CLEV,114,壢保險小,777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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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77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



被 告 黃家豪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  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
院管轄,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
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民
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,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之戶籍設在新竹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而本件車禍發
生地在新竹縣○○市○道0號90公里800公尺處北側向交流道,
此有被告戶籍資料及交通事故調查卷宗附卷可稽,均非本院
轄區,本院自無管轄權,本件應以新竹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
之法院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張博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建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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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