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41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
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
被 告 蘇振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
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,524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,5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
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
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
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