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簡字,112年度,2298號
CLEV,112,壢簡,2298,202510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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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2298號
原 告 林珮瑄
蔡淑芬
林賜川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
被 告 宋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中壢簡
易庭第四法庭宣判。
  理 由
一、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,
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
宣判,惟因該日為國定假日,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
,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,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
考量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 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朱瑾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福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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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