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2298號
原 告 林珮瑄
蔡淑芬
林賜川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
被 告 宋培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中壢簡
易庭第四法庭宣判。
理 由
一、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,
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
宣判,惟因該日為國定假日,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
,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,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
考量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 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