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2369號
SJEV,114,重補,2369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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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369號
原 告 曾子芸
被 告 簡麗卿

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亦漏未檢附起訴狀繕本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
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分配表異議之訴,其
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,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
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(參看
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4號民事裁定意旨)。本件原告起訴
聲明主張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(下同)3
萬0,316元,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萬0,316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。另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
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
書記官 林昀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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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