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2363號
SJEV,114,重補,2363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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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重補字第2363號原   告 楊國鎮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巷00號7樓
楊家欣
被 告 葉昱呈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昱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44,1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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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