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2360號
SJEV,114,重補,2360,202510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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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360號
原 告 余蕙萱

被 告 陳峻平
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
複 代理 人 林哲倫律師
被 告 徐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
查,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賠償「承擔他人因漏水修繕
工程之龐大費用」及「因修繕工程無法出租房子之租金及違約金
損失」,而依原告陳報上開費用及損失數額,分別為修繕工程款
新臺幣(下同)9萬7,000元及16萬5,000元、4樓漏水房屋修繕費
用4萬8,500元、租金損失33萬元,合計共64萬0,500元。據此核
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64萬0,5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6
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
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
書記官 林昀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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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