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352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
訴訟代理人 鍾信孝
被 告 蔡明哲
嘉鴻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景承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0
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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