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2345號
SJEV,114,重補,2345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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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345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
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
羅天君
被 告 詹民
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民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
39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
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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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