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320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
被 告 劉明志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74,47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