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318號
原 告 張承為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語慧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萬6
,88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
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書記官 林昀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