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等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2275號
SJEV,114,重補,2275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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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275號
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
訴訟代理人 吳迎曦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素玲(車號000-0000號車輛所有權人)間請求
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
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72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
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書記官 林昀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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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