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265號
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
訴訟代理人 吳迎曦
原告與被告陳慧娟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32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
書 記 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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