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241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張天發
鍾宇軒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07,2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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