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2225號
SJEV,114,重補,2225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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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225號
原 告 林明聰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少(原名陳瑄佑)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
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
書記官 林昀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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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