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222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
法定代理人 陳明崇
訴訟代理人 王奕勝
王博鈞
林俊裕
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昶泓裕機械有限公
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31萬2,780元,應繳裁判費4,3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8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
書 記 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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