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等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2219號
SJEV,114,重補,2219,2025103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219號
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
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
複 代理 人 吳源霖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瑛宏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萬6
,72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
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書記官 林昀蒨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