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2199號
SJEV,114,重補,2199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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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199號
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
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佑羲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萬5,541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
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
茲限原告於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書記官 林昀蒨

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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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