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14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(即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,聲請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三、清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。
四、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。
五、前開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。
六、前開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,提經股東會承
認之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 法 官 林靜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劉碧雯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