呈報清算人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94年度,14號
MLDV,94,司,14,200509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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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4年度司字第14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(即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,聲請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三、清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。
四、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。
五、前開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。
六、前開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,提經股東會承
  認之證明文件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林靜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碧雯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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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甲○○(即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