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2189號
SJEV,114,重補,2189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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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重補字第2189號
原 告 伍鈺欣
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被告之年籍資料
及住所地或足資識別其人別之資料,並提出如附表所示被告之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物省略)到院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
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
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,上
述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,亦適用
之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
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時雖列如附表所示之人為被告,起訴狀並敘
明「請法院函查」,惟本院依據原告提供之如附表所示資訊
,函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華南銀行)關於帳
號「0000000000000」之帳戶所有人資料,經華南銀行函復
該帳號非該銀行之帳戶,此有華南銀行114年6月27日通清字
第1140023902號函在卷可憑,此外,原告並未提出其他可資
識別被告人別之資料,自無從得知原告欲起訴對象之正確年
籍及其送達地址,堪認原告之起訴程式至今尚有欠缺,惟非
不能補正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如主文所示(如提供正確之 金融帳戶帳號)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鍵融
附表:
民事起訴狀所列被告 「華南銀行000-0000000000000」之帳戶名義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 日



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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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