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2188號
SJEV,114,重補,2188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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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188號
原 告 曹含怡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雨潔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
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
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書記官 林昀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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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