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2174號
SJEV,114,重補,2174,2025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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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174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靖嵐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
臺幣(下同)194,905元(含本金194,391元、起訴前已發生之利
息51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,扣除
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,3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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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