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2171號
SJEV,114,重補,2171,2025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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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171號
原 告 陳澄芳
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海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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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