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162號
原 告 陳金苓
周芳如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添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
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書記官 林昀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