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2160號
SJEV,114,重補,2160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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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160號
原 告 陳申南


上列原告被告李東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
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書記官 林昀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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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