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2156號
SJEV,114,重補,2156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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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156號
原 告 羅子晴

訴訟代理人 羅繼恆
上列原告與被告出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萬8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
於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書記官 林昀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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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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