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補字第2156號原 告 羅子晴 訴訟代理人 羅繼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出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8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書記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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