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155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
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偉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8萬5,25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
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如有委任
訴訟代理人洪世鴻者,應併補正提出委任狀到院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書記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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