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144號
原 告 麗成傳家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李雅雀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素芬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7萬9,3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
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書記官 林昀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