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2141號
SJEV,114,重補,2141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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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141號
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
訴訟代理人 吳迎曦
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士豪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510
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
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
書記官 林昀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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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