呈報清算人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94年度,14號
MLDV,94,司,14,200509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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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4年度司字第14號
受 罰 人 甲○○(即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)
上列受罰人因就任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後未依公司法規
定期限向法院聲報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處罰緩新臺幣伍仟元。
理 由
一、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,將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及就任 日期,向法院聲報,違反該聲報期限之規定者,處新臺幣 3,000 元以上15,000元以下罰緩,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、第 4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開規定,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 用之,同法第334條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查本件受罰人於民國94年8 月1 日即已同意就任佳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惟其遲至94年8 月25日始向本院聲報 等情,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聲請狀各乙份附卷可稽,依據 前開規定,應對其處以罰緩。
三、依公司法第334條、第83條第1項、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靜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劉碧雯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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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甲○○(即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