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2133號
SJEV,114,重補,2133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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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133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
訴訟代理人 詹偉佑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偉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萬0,03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
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
書記官 林昀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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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彰化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