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051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
陳振盛(兼送達代收人)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榮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,8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
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春森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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