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1998號
SJEV,114,重補,1998,20251023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998號
原 告 璨鋒陞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瀗毅
訴訟代理人 潘昀莉律師
張晏睿律師
李岳霖律師
原告與被告吳呂素香即尚賀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6,87
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9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璨鋒陞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鋒陞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陞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