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1924號
SJEV,114,重補,1924,20251017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924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陳裕瑄
送達代收人 鄭舜鴻
原告與被告李彧晴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2,307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