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893號
原 告 誠盈會計師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鄭昭賢
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
複代理人 林虹如
原告與被告林青葦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許朝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