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888號
原 告 張原順
沈揚傑
楊勝富
原告等人與被告莊雅琪間給付分攤費用事件,原告等人曾聲請對
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
(下同)5,083元、5,083元、5,083元,原告每人各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其每人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
元,原告每人尚各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楊家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