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854號
原 告 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欣如
原告與被告許伯雷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,8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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