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808號
原 告 王贊榮
原告與被告蔡宗廷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600,881元
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3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54萬6,800元) 1 利息 54萬6,800元 112年8月12日 114年8月3日 (1+357/365) 5% 5萬4,080.77元 小計 5萬4,080.77元 合計 60萬881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許朝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