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736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原告與被告盧秀娟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
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
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許朝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