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1705號
SJEV,114,重補,1705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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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705號
原 告 宜峯交通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
原 告 張清波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旭彥

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子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,192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
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張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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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宜峯交通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