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補字,114年度,1644號
SJEV,114,重補,1644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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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644號
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
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

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文彬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張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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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