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95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王寬正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
月8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請求事由之記載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;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並有規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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