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簡字第600號
原 告 趙中山
被 告 王偉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
(113年度士簡字第1283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4,9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
下同)49萬8,500元本息,嗣於言詞辯論變更聲明第1項為被
告應給付原告20萬4,900元本息(重簡卷第64頁),核屬減
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
款規定,應予准許。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
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
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間以其會操盤投資期貨為由
,而於110年6月29日至111年9月22日間分次向原告借款共計
新臺幣(下同)49萬8,500元以操作投資,嗣後被告扣除上
開期間交付原告之投資獲利金額,而自行結算其共計積欠原
告20萬4,900元,並承諾自112年1月起按月給付原告2萬元至
清償完畢。詎被告迄今未為任何清償給付,迭經催告均未置
理,爰依消費借貸及委任投資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
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銀行存款憑條4紙、轉帳交易明細1紙、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 份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等件影本為證。觀諸被告於 上開對話紀錄向原告稱:(111年10月28日)「那你就告吧 ,王偉成承認因投資失敗,欠你204900,願意找到工作後按 比例償還」(士簡卷第115頁)、(111年11月23日)「欠你 們204900,從112年1月5日開始每月還款2萬,預計11個月還 清」等語(士簡卷第117頁),復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 法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。
三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委任投資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20萬4,9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30日 (註:繕本於同年12月19日寄存送達,經10日即同年00月00
日生送達效力,送達證書見重簡卷第19頁)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且繳納上訴費;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)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
書 記 官 林昀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