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4年度,1143號
SJEV,114,重簡,1143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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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重簡字第1143號
原 告 林宜憓


被 告 胡治偉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事訴訟(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3號),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,
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  事實理由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請求之
基礎事實同一、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
限,民事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、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
起訴時聲明請求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48,27
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嗣於民國114年10月1日當庭
變更訴之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321,775元,利息則不變
,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揆諸上開規定,自應予准
許。被告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立奇食品有限公司(下稱立奇公司)之員工
,明知其並無依約出貨予買家之意願,竟於民國112年2月13
日起,故意向原告佯稱:因與其第一次合作,要預先給付貨
款,再由業務出貨云云,致原告陷於錯誤,誤信可向被告
如附表一所示商品,而於如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,匯入如
附表一所示金額至被告指定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
00號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內。嗣因被告未依約交付如附表
一所示商品,經原告屢次催討,被告僅交付如附表一「出貨
數量」欄所示商品,致原告受有損害,爰依侵權行為法律
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。


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有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888號號刑事判 決在卷可證,被告經本院刑事庭認定涉犯詐欺取財罪,並判 處徒刑在案,而被告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,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 執,依民事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則原告本件請 求,即屬有據。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 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﹔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同。造意人及 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人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5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連帶債務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 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。 連帶債務全部履行前,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。同法第 273條亦有規定。查本件被告與詐欺集團共同詐騙、收取原 告匯入之款項,核屬共同侵權行為人,是原告先向被告一人 請求賠償原告所受損害之全部金額321,775元,洵屬有據。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21,77 5元原告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 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訟法第78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許姿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朝榮
附表
編號 訂購時間 訂購商品數量 匯款時間 金額 出貨數量 備註 1 112年2月16日 紅龍雞塊1,770包 (1,770包×115元=20萬3,550元) 112年2月13日9時14分 5萬元 238包 112年2月16日11時17分 2萬9,120元 112年2月16日23時2分 5萬1,750元 112年2月18日13時18分 7萬2,680元 2 112年2月20日 紅龍雞塊1,120包 (1,120包×115元=12萬8,800元) 112年2月20日11時7分 5萬7,500元 95包 112年2月22日14時6分 4萬0,000元 112年2月22日14時40分 3萬1,300元 3 112年2月22日 紅龍牛肉湯660包 (660包×42元= 2萬7,720元) 112年2月22日13時33分 2萬7,720元 0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36萬0,070元 共出貨333包 (333×115元=3萬8,295元) 扣除已出貨款項,尚欠32萬1,775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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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立奇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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