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4年度,1128號
SJEV,114,重簡,1128,2025100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1128號
反訴原告 陳威宇
兼法定代理人 陳昭安
兼法定代理人 謝雅雯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

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蔡昀橙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然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與本訴
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,而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
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張裕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