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4年度,1071號
SJEV,114,重簡,1071,2025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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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1071號
原 告 徐敬堯
徐子揚
被 告 林宗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  理 由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宣示辯論終結,並定於114年11月6日宣判,茲因本件言詞辯論通知未合法送達,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114年12月15日下午2時20分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。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羽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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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