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1071號
原 告 徐敬堯
徐子揚
被 告 林宗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宣示辯論終結,並定於114年11月6日宣判,茲因本件言詞辯論通知未合法送達,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114年12月15日下午2時20分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羽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