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建簡字,114年度,56號
SJEV,114,重建簡,56,20251003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建簡字第56號
原 告 森之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榆
被 告 曾詩茜


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又合意管轄係訴訟上契約行為,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
審管轄法院,旨在使預定之訴訟,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,
故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
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參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39
號、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)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經查,兩造就本
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
管轄法院,有原告提出之裝潢施工承攬合約書第14條約定在
卷可參,依前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優先適用由兩造合意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江俊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昀蒨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森之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