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管理費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2708號
SJEV,114,重小,2708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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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小字第2708號

原 告 楊紫

被 告 楊翼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管理費新臺幣(下同)5,470元,起
訴時被告之居住所及戶籍地均在新北市三芝區,此有民事起
訴狀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(見限閱卷),是本件訴訟依
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
裁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姿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朝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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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