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小字第2708號
原 告 楊紫苑
被 告 楊翼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管理費新臺幣(下同)5,470元,起
訴時被告之居住所及戶籍地均在新北市三芝區,此有民事起
訴狀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(見限閱卷),是本件訴訟依
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
裁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