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2497號
原 告 黃麟媃
訴訟代理人 黃成永
被 告 江佳浩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被 告 黃俊凱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(112年度附民字第2622號),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,
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壹拾元,及被告江佳浩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,被告自黃俊凱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三月二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法 官 趙義德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
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裕昌